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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金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金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辖初字第2号原告烟台金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湘江路14号内4号。法定代表人赵家松,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徐家店驻地。法定代表人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洪明,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福峰,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金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涉案标的已超过500万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