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恩诉被告王义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恩,王义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王瑞恩,男。被告王义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恩诉被告王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瑞恩已预交),由原告王瑞恩负担。审判员 高筱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