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93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XX荣人民陪审员 刘汉宝人民陪审员 高凤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衣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