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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93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XX荣人民陪审员  刘汉宝人民陪审员  高凤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衣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