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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秀诉张渝海、蔡红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何秀,女性,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渝海,男性,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红艳(系张渝海之妻),女性,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硚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0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渝海、蔡红艳4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渝海、蔡红艳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