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村民小组与练旭东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村民小组,练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练幸福,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旭东,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610。委托代理人温志坚、李云霞,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民小组诉被告练旭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永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坑垅水塘是原告集体所有,面积约20亩,一直由原告发包。2010年5月,原告在2009年5月上一轮坑垅水塘承包期满时,非法侵占坑垅鱼塘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坑垅鱼塘给原告,被告一直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坑垅水塘;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占坑垅水塘损失费1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恢复原状。被告辩称,一、涉案坑垅水塘是答辩人在原告丢荒后开垦栽种农作物,原告诉称答辩人非法侵占涉案水塘,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是原告经济组织成员,却一直没有享有其应享有的权利,虽经多次调整土地承包,但原告均没有将土地发包给答辩人承包。涉案水塘在2009年5月承包期满后,因道路不通等问题而未发包出去,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水塘水基本干涸,杂草丛生。2010年6月后,答辩人见涉案水塘一直丢荒,自己又无承包土地,以及其他村民已经对涉案水塘私自种植农作物、投放鱼苗的情况下,答辩人才向位于其居住地前的涉案水塘低洼地种植了香蕉等农作物。二、答辩人对于涉案水塘未能发包并无过错,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9年涉案水塘承包期满后,因现任村小组长家属在作通行道路的南面塘坝上,种植了香蕉,阻碍了交通,以致造成了涉案水塘经两次公开投标均未能发包出去。随后,其他村干部也分别在涉案水塘以种植农作物、投放鱼苗等方式使用涉案水塘。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才在涉案水塘低洼地种植香蕉等农作物。故涉案水塘未能发包,并非答辩人的过错,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因涉案水塘未能发包造成的损失费,与事实小符、于法无据。三、本诉是因原告处事不公所造成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法裁判,息诉止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l、答辩人作为原告的经济组织成员,本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多年来,作为农民最基本的承包土地的权利,答辩人却一直未能享有。原告土地承包虽经多次调整,答辩人也多次要求分配土地,但原告却拒绝给答辩人分配、承包土地,以致答辩人最终在涉案水塘种植农作物。2、在涉案水塘种植农作物的并不仅是答辩人,最先种植农作物的也不是答辩人,原告只是对答辩人提起诉讼,而对其他人的行为却不予处理,明显有偏袒的因素。3、答辩人并未拒绝退还涉案水塘。之前原告曾口头提出要收回水塘,答辩人同意退还,但希望原告能对其种植的农作物给予合理补偿。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诉称答辩人非法侵占涉案水塘、赔偿损失1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同意退还涉案水塘,但原告要对其种植的农作物给予合理补偿,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诉争的坑垅水塘座落在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村民小组坑垅(地名),面积约20亩,该水塘由原告管理使用,所有权属原告。2009年5月该水塘发包给他人承包期满后,因通行等问题没有发包出去。2010年6月,该水塘因没人管理造成大面积干涸,原告便在干涸的水塘占用约13亩种植香樵、果树等农作物至今。原告要求被告退出所占用的水塘,但被告以其承包是原告村民,没有分得承包地为由拒绝退还给原告而引起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水塘种植农作物,原告现请求被告退还所占用的坑垅水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没有分到承包地为由不予退回水塘给原告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中本院不作审理。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因原告发现被告在水塘上种植作物时没有及时作出处理,所以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练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自行清理坑垅水塘所种农作物等后,将坑垅水塘返还给原告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村民小组。原告逾期不清理所种农作物等,视为清理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永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