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方明宏诉冯彪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宏,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方明宏。被执行人冯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4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冯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彪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彪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冯彪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