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胡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