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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甘玉秀、周部依与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玉秀,周部依,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保字第2号申请人:甘玉秀。申请人:周部依。被申请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甘玉秀、周部依与被申请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甘玉秀、周部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琴岛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370元,由申请人甘玉秀、周部依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