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学明、李玉君等与常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明,李玉君,李应武,常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明。申请执行人李玉君。申请执行人李应武。被执行人常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更名后公司名称为常德市腾顺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西郊村五组(人民西路540号)。法定代表人尹霞,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2014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由常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德市腾顺速递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常德市腾顺速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腾顺速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