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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与李某甲、邓某某、段某、白某某、吴某某、欧某某、吴某乙、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宜章县玉溪镇一完小附近、胡家、龙隐小区、清水段家自然村等地的居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下100元,上不封顶。兰某某、白某某、吴某某在赌场负责“抽水子”,李某甲、刘某某负责管钱,李某甲还负责放哨,彭某某及其他人负责陪赌客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水子钱”人民币60000余元。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其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2015年1月9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2、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3、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4、宜章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5、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6、证人白某某、李某丙、吴某乙、吴某某、王某某、肖某丙、黄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欧某丁、黄某丁、李某戊、熊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刘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其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9、2015年1月9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其所在的社区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帮教和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审 判 员  朱玉香人民陪审员  周文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