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湛麻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荣芳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湛麻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芳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定胜,村民小组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荣芳与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什二昌村民小组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04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锦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