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原陕西宁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原陕西宁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七号B-4-203室。法定代表人陈风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魏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丰登南路2号盛华大厦10904。负责人何国平,该公司经理。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原陕西宁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25279元,执行费2665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下扣划人民币2454000元(含执行费26653元)。同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宁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已受偿全部执行案款,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民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卫民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