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458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迪龙,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蔡某某,男,1964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622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滨溪路**号**室,现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幸福新村***幢***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建林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