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琼键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琼键,男,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琼键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琼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琼键乘坐深圳往赣州的大巴,途径河源市城南高速服务区时,在服务区下车到厕所吸毒,吸食完毒品后出来大巴已驶离服务区。被告人刘琼键因身上不够钱再买回家的车票,在服务区逗留至14时许,发现有辆粤BC20**皇冠小车(经鉴定价值22.75万元)行至服务区小吃店旁边停车,车上多人离开小车并没有熄火。被告人刘琼键乘人不备,坐上皇冠小车驾车就往赣州方向行驶,不一会才发现车上还有个女人(黄某)坐在后排,被害人黄某问被告人刘琼键想干什么,被告人刘琼键叫黄某不要出声。被告人刘琼键应黄某的央求,在离河源高速出口约3公里处将黄某放下车。过了不久,被告人刘琼键在东源县城出口开车下高速,沿205国道继续往江西方向行驶,至东源县曾田路段时,被告人刘琼键所驾驶的粤BC20**枣红色皇冠小车被事主叶某所安装的GPS公司断油断电,被告人刘琼键只好将车丢弃在路边逃跑,并将车上事主的一件衬衣、一个黑色挎包、一个棕色LV钱包拿走,两个包内共有现金1700多元人民币、2025元港币、各类卡片数张、黄某某(叶某的岳父)的身份证一张、欠条一张、宝马车钥匙、行驶证和一些单据。案发后一两天内,被告人刘琼键将抢劫到的黑色挎包、宝马车钥匙、行驶证和一些单据按照黄某某的名片地址寄回给黄某某。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刘琼键被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到棕色LV钱包、现金229元人民币、2025元港币、黄某某的身份证一张、欠条一张及卡片十张。上述搜到的钱物及被抢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照片,粤BC20**皇冠车的照片、行驶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GPS公司关闭小轿车油路电路证明,东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小轿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何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叶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江西省吉安监狱狱政科证明,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抓获时的录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琼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琼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他的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劫,经查,被告人在上车后发现了车上有人仍强行开车走,还要车上的人不要吵,足以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财物,而是使用威胁方法公然强行劫取财物,属抢劫行为。鉴于被告人刘琼键能将部分财物主动寄回给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属坦白。被抢的车辆及部分财物被追回,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琼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碧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