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海生与许志军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海生,许志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海生,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志军,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海生因与许志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郭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海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郭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