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术友与于春华、王桂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术友,于春华,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赵术友。被执行人于春华。被执行人王桂英。上列当事人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审结,该案(2014)诸昌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于春华、王桂英存款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执行员 张炳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