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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金国强奸罪,王金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79号罪犯王金国,又名王帅,原。2010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王金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张枭烈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