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604号原告(被反诉人)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人)刘文彪,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反诉人)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人)刘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双方均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反诉人)及被告(反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