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强、贺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强,贺欣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25-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抗抗,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原告的小微金融事业部法律专员。委托代理人:金菁,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原告的小微金融事业部法律专员。被告一:付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二:贺欣欣,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强、贺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118元、公告费300元合共418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英女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