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范英良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英良,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范英良,男。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英良与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范英良支付各项加工费204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执行费206元。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12日将上述款项自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