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政府津永路北1-1。法定代表人王庆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因转帐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通知天津农商银行北辰青光支行停止支付,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爱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