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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小莲申请执行张淑君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莲,张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莲,女,1957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张淑君,女,1953年2月19日生。朱小莲申请执行张淑君票据付款请求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小莲放弃部分权利,张淑君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