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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邓远敬销售假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药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冒庭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