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运川、辜伯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川,辜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6-1号申请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刘运川,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县乐德镇。被申请执行人辜伯君,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县乐德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辜伯君银行存款3898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卓子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