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宣国林与苏耀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国林,苏耀,葛玉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国林,男,1975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耀,男,1970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玉安,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程果,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宣国林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宣国林撤回上诉。鉴定费五千九百元,由苏耀、葛玉安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八元,由宣国林负担一千二百四十四元(已交纳),由苏耀、葛玉安负担二百七十四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宣国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娇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