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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瞿英玉,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