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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鲁学贵、鲁小俊、鲁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桂荣、余泽,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鲁学贵,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鲁小俊,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鲁明,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贵。被申请人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贵。被申请人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贵。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鲁学贵、鲁小俊、鲁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学贵、鲁小俊、鲁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鲁学贵、鲁小俊、鲁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鲁学贵、鲁小俊、鲁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