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广播电视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青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祥,台长。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45元,减半收取32222.5元,由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 燕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