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杰与范全修、袁慎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范全修,袁慎柱,孙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440-5号申请执行人吴杰。被执行人范全修。被执行人袁慎柱。被执行人孙春明。聊城市鲁西公证处(2011)聊鲁西证民字第73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全修、袁慎柱、孙春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春明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春明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