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雪强与张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强,张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孙雪强,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彩云,女,1970年4月10日生,现住址裕华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张立华,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波,男,1977年11月16日生,现住。原告孙雪强与被告张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雪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孙雪强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