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