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远忠诉郭文东、张文华、文东农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忠,郭文东,张文华,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7-1号原告谢远忠。委托代理人张郁、张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东。被告张文华,系被告郭文东之妻。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东农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樊魏路。法定代表人郭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忠与被告郭文东、张文华、文东农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远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文东、张文华、文东农业公司价值490万元的财产。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谢远忠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远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郭文东、张文华、文东农业公司价值4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