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济南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嗣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64号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嗣贵,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待查明被告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