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申×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地铁站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段×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申×身上起获其欲贩卖给段×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0.7克。后在入所体检时,民警又在被告人申×身上起获甲基苯丙胺0.99克。被告人申×于2014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杨×、张×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起获的毒品、搜查现场照片,手机通信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申×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