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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佑科与被告严希、梁承仕、耒阳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科,严希,梁承仕,耒阳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耒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王佑科,男,1963年6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左昀,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严希,男,1989年6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左平良,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师事。被告梁承仕,男,1979年9月11日生。被告耒阳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二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佑科与被告严希、梁承仕、耒阳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房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佑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昀、被告严希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平良、被告梁承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生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佑科诉称:原告受被告梁承仕雇请,在被告严希所承包被告恒生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格里拉楼盘售楼部从事木工装修工作。2013年10月26日,原告在做楼盘外墙木工时,因木楼梯松动打滑,不幸从木楼梯上摔下,致原告胸部受伤,当即送往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南华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310元、医疗费89382.2元、误工费18862元、护理费14884.2元、残疾赔偿金234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0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36.5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399128.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王佑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司法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80天。证据2、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耒阳市中医院住院病历资料。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77天后又于2014年5月8日在该院又住院6天。证据3、五里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居委会证明、耒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证明及缴费发票、租赁合同及房东邓习古的电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生活达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户口计算损失。证据4、报警案件登记表、朱淑芳、梁承仕的询问笔录、收条、视频资料及文字记录。用以证明被告梁承仕是雇主,被告严希是分包人,被告恒生房产公司是发包人,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证据5、鉴定费票据、医疗费票据、购药发票、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用去各项损失为鉴定费1400元、住院治疗费86314.24元、医药费及门诊治疗费3233.4元、担架费100元、车费536.5元、座椅218元。证据6、南阳派出所和南阳镇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需要赡养其父王宗华。证据7、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因地板上贴好瓷砖,打滑而导致原告摔伤。被告严希对原告王佑科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的耒阳市中医院的门诊病历未盖章,不予认可。证据3中五里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真实,原告是农村户口,只是偶尔在城里做工,金杯居委会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里做夜宵生意,营业执照上没有具体的经营者。医嘱仅仅是建议,误工需法医鉴定。对证据4中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有异议,该报警记录是因原告之子带人到公司闹事才报警,不是因为发生事故而报警。证据5中的座椅收据未盖章,不予认可,其他的票据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证据7中的木梯不是被告严希做的,是现场做工人做的。被告梁承仕与被告严希的质证意见一致。被告严希辩称:1、被告严希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是被告梁承仕聘请在工地做事,每天工资140元,与被告梁承仕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严希为支持其辩解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8、工商营业执照。用以证明被告严希经营的欧科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证据9、欧科公司与被告梁承仕签订的承包合同。用以证明被告严希与被告梁承仕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梁承仕自行招聘的工人,属雇佣关系,被告严希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10、结算汇总。用以证明被告严希已付清被告梁承仕的工程承包款。证据11、雷群志书写的证明及出庭作证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穿拖鞋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证据12、视频资料。用以证明原告手术后身体状况很好,其伤残等级值得怀疑。证据13、证明。用以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在农村,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是靠做农活和做临工。证据14、收条。用以证明被告严希已支付原告医疗费66000元。原告王佑科对被告严希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严希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对证据9、14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2中的视频资料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在城区摆设夜宵摊是实,原告之妻经常回乡摘莱,一家人在城里和乡下两边都住。被告梁承仕对被告严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梁承仕辩称:被告梁承仕是请原告做事,给原告发了工资,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梁承仕未提交证据。被告恒生房产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证据1、8、9、14无异议,证据本身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证据2、4、5、7、10、11、12、13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证据3中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中不能证实被扶养人需要多少扶养人共同扶养相关的事实,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恒生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香格里拉楼盘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严希施工。被告严希将该工程室内装修木工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被告梁承仕施工,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为55000元。被告梁承仕聘请原告王佑科在该工程施工中从事木工装修工作。2013年10月26日原告在做楼盘外墙木工时,由于木楼梯松动打滑,不幸从木楼梯上摔下,致使原告胸部受伤,当即送往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分别于2013年10月26日和2014年5月18日转入南华大学治疗,在该院分别住院77天和6天,共用去住院医疗费86314.26元、门诊医疗费3233.4元、担架费100元、残疾辅助器218元。被告严希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66000元。2014年6月16日经原告自身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80天;住院期间陪护壹名;加强营养。为此原告用去鉴定费1400元。另查明:被告严希经营的耒阳市XX装饰店经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设计服务。还查明:原告王佑科系农业家庭户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佑科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耒民一初字第3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梁承仕及其配偶李友芬和被告严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已冻结被告梁承仕的配偶李友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佑科向被告梁承仕提供劳务,赚取工资报酬,属提供劳务者,被告梁承仕接受原告王佑科的劳务并出具工资报酬,属接受劳务者,原、被告梁承仕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作工过程中,未确保自身的安全,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梁承仕作为劳务接受者,有义务为劳务者提供必要、安全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工具,但被告梁承仕未确保劳务提供者的安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考量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并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梁承仕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被告恒生房产公司作为该楼盘建设工程的开发商,将工程的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条件的被告严希施工,后被告严希明知被告梁承仕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条件,仍将工程发包给梁承仕承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恒生房产公司、严希依法应当与被告梁承仕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王佑科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89865元(其中住院费86314元、门诊费3233元、担架费100元、残疾辅助器218元);2、误工费13629元。原告无固定收入,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湖南省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7637元,根据鉴定结论其误工损失日为180天;3、护理费6020元。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参照上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6474元,护理期限为83天;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490元。原告住院83天,每天补助30元;5、营养费1600元,根据原告住院医嘱和伤情酌定;6、交通费500元。根据治疗经过酌定;7、伤残赔偿金83720元。原告为农村居民户口,根据2013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按六级伤残计算20年;8、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原告的年龄因素酌情确定;9、鉴定费1400元。根据票据认定。上列款项共计219724元,由被告梁承仕、严希、恒生房产公司连带赔偿70%即151707元,扣除被告严希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6000元,还应赔偿原告85707元。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不能提供其被扶养人需要多少扶养人共同扶养相关的事实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承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佑科损失85707元,被告耒阳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严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佑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27元,诉讼保全费1100元,共计7827元。由原告王佑科负担2348元,被告梁承仕、严希、耒阳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田生审判员  罗永生审判员  方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玉洋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谢玉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