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杨本来与张百年、张传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来,张百年,张传阁,张代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杨本来,农民。被执行人:张百年,农民。被执行人:张传阁,农民。被执行人:张代臣,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本来与被执行人张百年、张传阁、张代臣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杨本来的申请,被执行人张百年、张传阁、张代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本来人民币11687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75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刚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石在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