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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一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卢文坤与李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坤,李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455号原告卢文坤。被告李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坤诉被告李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卢文坤已预交),由原告卢文坤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卢文坤25元。审 判 长  沈桐生人民陪审员  李 珠人民陪审员  林文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苏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