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一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卢文坤与李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坤,李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455号原告卢文坤。被告李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坤诉被告李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卢文坤已预交),由原告卢文坤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卢文坤25元。审 判 长 沈桐生人民陪审员 李 珠人民陪审员 林文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苏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