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华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53号罪犯刘华强,男,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刘华强曾于2005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9)新都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