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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临朐万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鼎宏重工有限公司、临朐博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万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鼎宏重工有限公司,临朐博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62-1号原告:临朐万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朱壁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彬,董事长。被告:山东鼎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徐家上庄村。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临朐博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徐家上庄村。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万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鼎宏重工有限公司、临朐博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鼎宏重��有限公司、临朐博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鼎宏重工有限公司、临朐博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徐志友人民陪审员  贾清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