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33号原告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功凯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委托代理人姚茹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金龙委托代理人任斌委托代理人李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白煜鹏代理审判员 林 琪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夏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