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甲(曾用名任琳娜),学生。法定代理人任某乙,房县青峰镇财政所干部。被执行人杨某,房县供电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房民一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甲抚养费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营业部,帐号为18×××50中的银行存款4890元(其中案件款48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