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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王素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春,邵彩玉,王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春,女,55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邵彩玉,男,58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素花,女,58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元法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彩玉所有的座落于平庄旭日小区6#141号楼房一处,本院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楼房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张丽春同意接受平庄旭日小区6#141号楼房,现因此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丽春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彩玉所有的座落于平庄旭日小区6#141号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