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忠俊与周保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俊,周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俊,农民。被执行人周保良,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忠俊与被执行人周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2013)郓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