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忠义与曲文远、曲玉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义,曲文远,曲玉英,曲怡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张忠义。被告:曲文远。被告:曲玉英。被告:曲怡晓。法定代理人:刘淑巧,女。原告张忠义与被告曲文远、曲玉英、曲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15日,曲崇光借我人民币40000元,月息1%计息,因曲崇光于2012年4月遇车祸死亡,三被告为曲崇光的法定继承人,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76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三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义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9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