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传忠与周伟荣、焦东菊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荣,马传忠,焦东菊,周敏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忠。原审被告:焦东菊。原审被告:周敏华。上诉人周伟荣与被上诉人马传忠、原审被告焦东菊、周敏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周伟荣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伟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