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永谊 与杨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谊,杨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487号原告:吴永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先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吴永谊诉被告杨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永谊诉称:2013年5月17日,杨先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永谊借款4000元,约定借款于2013年10月1日归还,当日杨先军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吴永谊多次向杨先军索要此款未果,现要求杨先军立即归还借款4000元,杨先军承担案件诉讼费。杨先军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杨先军向吴永谊立据借款4000元,欠条上未注明归还期限,后吴永谊多次向杨先军索要此款未果,为此,吴永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吴永谊向法庭提举的欠条、以及吴永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保护。本案杨先军向吴永谊立据借款,应当及时归还。杨先军在吴永谊催要后,一直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先军欠原告吴永谊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先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