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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国祥、宋飞等与宁波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祥,宋飞,黄清亮,叶国满,刘开平,罗冬妹,罗福水,柴燕娜,徐桂英,徐祖友,袁足英,罗富立,刘红册,陈永平,葛静国,鲍培国,宁波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保字第2号申请人:杨国祥申请人:宋飞申请人:黄清亮申请人:叶国满申请人:刘开平申请人:罗冬妹申请人:罗福水申请人:柴燕娜申请人:徐桂英申请人:徐祖友申请人:袁足英申请人:罗富立申请人:刘红册申请人:陈永平申请人:葛静国申请人:鲍培国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孝华。申请人杨国祥等16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月7日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国祥等16人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财产(详见保全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