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与朱福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朱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海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福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0736。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珠工商金红处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朱福昌在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有13台电脑主机、12台电脑显示器、1台交换机、1台调制调解器、1台小型上网服务器,在其使用的WayOS路由器软件网页中发现用户名称为075604322045的以朱福昌名义开通的中国电信宽带账号,违法经营额合计876.5元。扣除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15日网费28.11元,获违法所得848.39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珠工商金红处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对朱福昌作出的珠工商金红处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8.39元;3、自2014年6月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848.3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 峰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