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名称

姜金荣与张小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姜金荣;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姜金荣。 被申请人张小龙。 申请人姜金荣与被申请人张小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苏L×××××宝马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苏L×××××宝马牌轿车一辆。 申请人姜金荣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新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