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2015)甘刑初字第56号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4)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大连市某区某街14号2-1-2家中,使用电脑登录互联网,并使用用户名登录淫秽色情网站,在该网站上发布淫秽视频1个,该视频文件的点击量为86870次。经鉴定,上述王某某上传的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大连市某区某街14号2-1-2家中,使用电脑登录互联网,并使用用户名登录淫秽色情网站。2014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网站上发布淫秽视频1个。2014年9月11日,经远程勘验,该视频文件的点击量为86870次。经鉴定,上述王某某上传的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公鉴字(2014)015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春艳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